苏农林院〔2012〕52号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规范非教师系列人员授课资格的试行办法
各系、各部门:
为更好的规范非教师系列人员的授课资格,合理挖掘院内师资资源,经研究,决定对非教师系列人员的授课资格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非教师系列人员是指以实验员、辅导员、专职科研人员、行政附属人员等引进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非教师系列人员授课资格认定程序,见附件1。
1.个人申请。具有硕士学历或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可提出申请,见附件1;
2.资格初审。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初审通过;
3.能力考核。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学能力综合考核;
4.业务培训。参加学院组织的新教师教育教学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条 非教师系列人员原则上应取得授课资格,才能担任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四条 具有授课资格的专职辅导员可以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课程教学任务。
第五条 具有授课资格的实验员可以担任其专业内相关实验(训)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具有授课资格的专职科研人员、行政附属人员等可以担任其专业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对校内紧缺,无法外聘的专业课程,系部可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未取得授课资格,但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非教师系列人员担任其本专业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申请程序见附见2。但此授课经历不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非教师系列人员申请相关专业课程序为:系部征求本人意见,若非本系人员还需征得其他部门负责人同意;相关人员填写任课申请;教务处审核备案;系部下达授课任务。
第九条 非教师系列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后,若其教学质量考核为C等,将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十条 非教师系列人员任课周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第十一条 具有授课资格的非教师系列人员可以承担监考任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教师系列人员授课资格认定申请表
2.未取得授课资格的非教师系列人员授课申请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授课资格 非教师人员 试行办法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1:
非教师系列人员授课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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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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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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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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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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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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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
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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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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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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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研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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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或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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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
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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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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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人员性质指专职辅导员、实验员、专职科研人员、行政附属人员等情形;
2、课程性质指是专业课程、实验指导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
3、系(部)或分管领导意见指专职辅导员和实验员由系(部)提出意见,专职科研人员和行政附属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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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未取得授课资格的非教师系列人员授课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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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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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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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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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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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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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任课系部及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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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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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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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系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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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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